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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标办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停止使用城市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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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 10:12:29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中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之日起,招标人对拟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设置投标人具有园林绿化承包资质的资格条件。施工企业持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即可参加投标。

  2、为保证工程质量,已取消资质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发包时,资格条件中除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诚信行为等外,可以设置与园林绿化工程相适应的企业类似业绩要求。类似业绩通过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的,一般可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各地招投标企业诚信库中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及有效期的限制。